电影众筹,由于融资快捷、成本低,且自带“粉丝效应”,被誉为“草根电影制作人的希望”。确实,以《大圣归来》为代表的一系列电影通过众筹获得了巨大成功[1],但同时,诸如《大闹天竺》[2]、《叶问3》[3]之类官非缠身的新闻也并不少见。随着粉丝经济的到来,电影众筹就像是野生河豚,虽然身体带毒,但还是得吃。我们这一期就和大家聊一聊怎么“去毒”。(下一期我们会和大家说一说好莱坞电影众筹。)
电影众筹概述
首部电影——2013年8月,《十万个冷笑话》通过“点名时间”以众筹方式制作电影版,从5000余位投资人处筹集了约137万资金并最终获得上亿的票房,成为中国电影史上首部上映的众筹电影[4]。
公众募集——简单来说,电影众筹(crowd funding)即制片人向公众募集资金投资制作发行电影,以电影票、衍生品、票房收益等作为回报的融资方式。
三方主体——电影众筹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制片方(融资方)、融资平台以及投资方。
四个阶段——随着发展,电影众筹如今已贯穿电影前期制作、拍摄、后期制作以及宣传发行各个阶段。
四种模式——从众筹标的/回报模式来看,电影众筹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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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回报 |
法律实质 |
国内外典型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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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 |
项目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 |
股权投资 |
Crowdcube,天使汇,大家投,京东东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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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服务众筹 |
项目公司承诺的产品或服务,如电影票、首映入场券、明星见面会门票、纪念T恤及其他周边产品等。 |
类似产品/服务预售 |
Kickstarter,原点名时间,淘梦网,京东东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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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众筹 |
还本付息。 |
有偿借贷 |
Lending Club,人人贷,拍拍贷,积木盒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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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众筹 |
无实质性回报。 |
无偿捐赠 |
GiveForward,腾讯乐捐 |
电影众筹的发展现状
根据盈灿咨询的相关统计[5],截至2016年底,国内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到427家,较2015 年底全国正常运营众筹平台数量283 家涨幅达50.88%,是2014 年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近3 倍。根据统计,影视文化细分领域的众筹平台达到了24家,数量占全部众筹平台的5.62%,虽然在整个众筹领域内的占比不高,但由于大多数综合类的众筹平台也设立了影视类众筹项目,因此实际从事影视文化的众筹平台数量应该远高于此。且据盈灿咨询估计目前众筹行业在中国仍处于早期起步阶段,未来市场空间仍很大,成功筹资额将进一步上升,预计2017 年众筹行业成功筹资额将突破300 亿元。
排名前30的影视文化众筹平台介绍
电影众筹的法律规制
总体来说,目前除了政府部门发布的一些指导性文件稍有提及众筹之外,尚无针对性的已经生效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仍然需要依据其法律实质,适用相关部门法。不同模式的电影众筹涉及的法律规定,各有不同,分述如下:
股权众筹
一问:股权众筹平台到底要不要“众筹”牌照?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两个概念:股权众筹 VS. 非公开股权融资[6]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依据该《指导意见》,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2015年8月3日,证监会即下发《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因此,若平台经营活动属于“股权众筹”,则需经证监会批准,获取牌照;若非属此类,则无需牌照,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层对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的松懈。相反,没有牌照庇佑的这些经营活动反而面临着更为严格的监管风险。依据《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70号,下称《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
二问:非公开股权融资需要防范哪些风险?
2016年10月,证监会等十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整治重点有八项,其中包括:
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建议尚未更名的平台及时进行更名。
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2.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3. 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宣传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等
一旦平台或者融资者违反上述《证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部门部门规章的规定,面临的很可能是刑事责任(如统称的“非法集资”罪)、行政责任(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责任(投资人的民事追偿)的多重责任。
产品众筹
产品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影视行业内多称“权益众筹”,即投资者或消费者,提前向电影制片方或项目公司支付对价,届时获取电影票、首映入场券、明星见面会门票、握手券、纪念T恤、马克杯等其他周边产品或其他服务的众筹方式。
从法律关系上说,我们认为这时消费者和融资方构成了预付费消费合同关系,其本质上还是一个产品或服务买卖合同,只不过消费预付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受《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约束。因此,投资人/消费者在互联网购买该众筹产品时需仔细阅读电子合同,而融资方作为该格式合同的起草方更应审慎起草合同,否则当相关条款发生疑义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作不利于融资方的解释。
若出现违约,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之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55条的规定,应向出资者返还预付款及利息,以及向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处以罚金,罚金为产品单价的三倍或500元取较大值。
债权众筹
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即已经被玩坏了的“P2P”,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债权并在未来获取利息收益的众筹方式,其法律实质是借贷。由于“非法集资”问题频现,兑付危机频发,之前“P2P”平台搅得满城风雨,人人自危,目前电影众筹基本不采用此种方式。
捐赠众筹
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而不要回报的众筹方式,其法律实质是无偿捐赠,多见于公益慈善项目,投资者与融资方之间构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捐赠众筹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等。《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因此,电影制片方通常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除非进行定向募捐,否则需要与相关慈善组织合作。
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指定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7],指定了13家平台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如腾讯公益、淘宝公益、蚂蚁金服公益、新浪微公益等等。慈善众筹平台并不轻松,通常负有信息审核、风险提示等义务。今年2月,轻松筹平台即因出现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对个人求助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对信息真实客观和完整性甄别不够等问题遭到民政部约谈,要求严格整改。[8]
结语
《电影产业促进法》已于今年3月1日生效,其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告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并依法给予优惠。”这两条为电影产业的金融服务树立了制度和政策保障。2014年12月,证券业协会即已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信在《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政策推动下,电影众筹的规范化指日可待。粉丝经济时代,电影众筹终将迎来它的春天!
日期:18/5/2018
來源:FreeWe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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