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2月23日,谷歌母公司Alphabet旗下子公司Waymo LLC向北加州法院指控Uber (優步)與其子公司Otto竊取機密與侵犯三件LiDAR技術專利。Waymo提出四項指控:
1. VIOLATION OF DEFENSE OF TRADE SECRETS ACT
2. VIOLATION OF CALIFORNIA UNIFORM TRADE SECRET ACT
3. PATENT INFRINGEMENT
4. VIOLATION OF CAL. BUS & PROF. CODE SECTION 17200
本案主要涉及自動駕駛車之重要技術LiDAR(Light Detection And Ranging)光感測技術,Waymo指控優步與Otto竊取Waymo研發之LiDAR機密資訊,用以加速Uber的自駕技術開發。本案三件系爭專利,皆是Google所擁有。
為搶占車聯網商機,令極少主動告人的Waymo(Google)不得不對Uber發動專利戰。這也是繼蘋果公司(Apple)和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之間的智慧型手機專利戰之後,又是一件兩大科技廠之間硬碰硬的肉搏戰。當然,他們也聘請兩大律師事務所為新官司交手,Uber請來曾代表蘋果的Morrison Foerster律師事務所,Waymo則請來曾幫三星打官司的Quinn Emanuel Urquhart & Sullivan律師事務所。
Waymo LLC是谷歌母公司Alphabet旗下子公司,已投入7年時間研發自動駕駛車技術。Waymo宣稱所開發LiDAR是一種獨特的高性能的雷射光系統的感測器,專為全自動駕駛車輛的操作提供關鍵信息。利用雷射光的掃描和映射技術,從物體即時呈現3D圖像的世界。當安裝在車輛上並連接到適當的軟體時,Waymo的LiDAR感測器使車輛能夠“看到”其周圍環境,從而允許自駕車輛檢測交通、行人、騎自行車以及車輛等任何其他障礙物,以達到”看見”的安全駕駛。 Waymo的LiDAR具有360度的視野,能夠辨識黑色及檢測到人類駕駛員可能會錯過的潛在危險。為了將自動駕駛汽車導入大眾市場,Waymo投資了數千萬美元於自駕車硬體和軟體的開發。
被告有Uber Technologies, Inc.及Ottomotto LLC與Otto Trucking LLC公司。Uber於2016年5月收購Otto,而Otto創辦人之一Anthony Levandowski曾於谷歌自駕技術研發項目中擔任主管。
當然,Waymo提告前須秘密進行有利蒐證,且已有1年多時間,從下述事實闡述,Waymo企圖證明Uber的LiDAR技術實際上是Waymo的LiDAR技術。提出以下:
自動駕駛車技術已是顛覆汽車產業的關鍵技術之一,Google先後投入7年時間研發,目前還在測試階段,企圖從IT硬體切入汽車大眾市場。反觀,Uber以汽車共享經濟概念起家,企圖從共享平台切入汽車市場。本案是Google首次啟動自駕車專利戰阻擋競爭對手,他們何者勝出,端看手上握有智財技術布局之強度而定。(1008字;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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