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今日召開第162次院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會中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表示,公平交易法已在前年2月4日修正公布,鑒於公平交易法關於修正前該法第20條第1項之仿冒行為改為行政罰、第19條第5款的違法取得機密刑罰規定刪除,改由營業秘密法規範,本法有關上揭刑事案件上訴或抗告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的規定應配合刪除;法官法關於專業法院法官任用資格,以及法官遴選、研習、遷調、改任等事項已授權訂定相關子法予以規範,本法也應配合修正。
另外,法院組織法關於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提高妨礙法庭秩序行為罰金的數額、持有法庭錄音內容者的使用限制等規定均有修正,本法也配合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
一、配合公平交易法修訂,本法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上揭上訴或抗告的刑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規定,自應刪除。(修正條文第3條)
二、修正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規定,並增訂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修正條文第11條)
三、參酌法官法相關規定,修正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任用資格、改任資格、程序、在職研習、調派辦事、遴選程序、法官年齡及研習等事項。(修正條文第13條)
四、因應法院開庭傳譯需求,明定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及約聘辦法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
五、現行本法有關妨礙法庭秩序行為課以罰金數額已不合時宜,且為與法院組織法之規範一致,爰適度提高其數額。(修正條文第38條)
六、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明定其行政罰及救濟規定。(修正條文第38條之1)
七、明定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日期:31/5/2016
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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