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rent Position: Home > IP News > 侵犯USBKey發明專利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賠償5000萬


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恒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寶公司)侵犯原告北京握奇數據係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握奇公司)發明專利,判決被告恒寶公司賠償原告握奇公司經濟損失4900萬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師費100萬元。這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作出的最高金額判決,同時,首次在判決中對律師費的賠償依據進行了明確。

 

原告握奇公司和被告恒寶公司賠償都是生產應用於金融領域智能密碼鑰匙產品(即USBKey)的企業。原告握奇公司對ZL200510105502.1“一種物理認證方法及一種電子裝置”發明專利享有專利權。

 

原告握奇公司認為,由被告恒寶公司製造,並向全國幾十家銀行銷售的多款USBKey產品以及被告使用該侵權產品進行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時使用的物理認證方法均落入了原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為此,握奇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恒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4900萬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100萬元。

 

被告恒寶公司辯稱,其製造銷售的USBKey產品以及在網上銀行轉賬交易過程中使用的物理認證方法在技術方案上沒有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從而不構成侵權;原告握奇公司提出的賠償請求也沒有依據,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由法官何暄、人民陪審員康健、高蕾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經審理,合議庭認定,被告恒寶公司製造、銷售的涉案USBKey產品以及被告使用該侵權產品進行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時使用的物理認證方法均落入了原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但合議庭認為,在審理涉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和律師費賠償數額認定的基本規則問題時,需提交審判委員討論。

 

本院審判委員會經研究決定:一、本案以被訴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合理利潤的方法計算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二、鑒於被告拒絕提供其向渤海銀行、浙江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湖北銀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獲得的利潤,可以推定原告提出的合理主張成立。三、律師事務所采用的計時收費方式可以作為本案訴訟合理支出部分律師費的計算標準;對於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數額是否合理,應根據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難易程度、律師的實際付出等因素進行認定。

 

對於原告握奇公司提出的4900萬元經濟賠償請求,原告請求以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原告因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審理過程中,法院通過向中國銀行等單位調查取證的方式,查明了被告向全國12家銀行銷售侵權產品的實際數量,並在對原告握奇公司提出的每件專利產品合理利潤予以認定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的計算得出原告的實際損失為4814.2萬元。

 

除此之外,法院還確認被告向上述12家銀行以外的3家銀行銷售了侵權產品,但無法通過調查取證等手段查清實際銷售數量。而被告持有實際銷售數量的證據卻拒絕提供。原告根據行業慣例,推斷被告向這3家銀行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盈利應在200萬元以上,並就此請求賠償其中的85.8萬元。法院認定被告持有但拒絕提供的該部分證據係不利於被告,據此,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關於舉證妨礙的規定,合議庭推定原告提出的上述主張成立,故支持其85.8萬元的賠償請求。將兩部分賠償數額相加,法院對原告提出的4900萬元經濟賠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這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作出的最高判決金額。

 

對於原告握奇公司提出的100萬元律師費的賠償請求,法院認為,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律師事務所計時收費方式是目前律師行業正常采用的收費方式之一,不違反法律法規,可以作為訴訟合理開支中律師費的計算依據。這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首次在判決書中以計時收費的方式計算律師費。對於原告根據該計時收費方式計算出的100萬元律師費數額是否合理,法院從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難易程度、律師的實際付出等因素進行考量後,認定原告提出的100萬元律師費賠償請求合理,予以全額支持。在審查律師費賠償請求是否合理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首次確認了“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難易程度、律師的實際付出”的審查原則。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恒寶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侵權行為,賠償原告握奇公司經濟損失4900萬元,賠償訴訟合理支出100萬元。

日期:4/1/2016
來源:眾知網

One on one service for appointment experts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