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業(圖)、航空業多要求高階員工簽競業條款,造成許多爭議。資料照片
【唐鎮宇、財經中心╱台北報導】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此即為「競業禁止條款」,引發不少爭議。勞動部昨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公司,在競業禁止期間至少須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補償,且期間不得逾2年,新規定明起生效。
過去科技業、航空業等高階員工常見在勞動契約中簽定「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勞工離職後不得到類似工作擔任相同職務,避免業者的機密或技術被帶到競爭對手公司使用,但過去法令無明確規範,造成許多勞資爭議。《勞基法》去年12月中修法通過,將競業禁止條款等入法,昨公告施行細則,明訂競業條款範圍、期間與補償金額。
勞動部新規定,競業禁止條款的期間不得超過僱主想要保護的營業祕密、技術資訊的生命周期,如高科技產品汰換迅速,競業期間不應超過新品推出到退出市場的期限,且最長不得逾2年。競業禁止的區域應以原公司實際營業的範圍為限,且競業的對象與範圍應明確且確有競爭關係。
細則也規定,約定競業禁止須給勞工一定的補償,補償金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另須考量補償金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相當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新規定實施後,勞動契約只要違反法律就視為無效,即便法律實施前已簽訂契約者亦同。
對此,台積電企業訊息處長孫又文說,公司一定會合乎現行法規,畢竟不是每個員工都適用競業禁止條款,通常會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員工都是有一定職等,即使給半個月的月薪補償,應該也還好。不具名電腦業主管說,高階主管才會簽競業禁止,給半個月薪補償不算多。
銀行業員工楊小姐說,公司有要求簽競業禁止條款,但並未接觸營業祕密,覺得不合理,希望新規定可真的保障勞工。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說,競業禁止條款常出現在航空業機師、金融業等,過去常被濫用,現在有法律保障是好的;但相關契約若發生爭議,常常得上法院才能釐清,建議勞動部可思考要求競業禁止的契約內容,應事先送主管機關核備。
●競業範圍:
.不得超過僱主欲保護的營業祕密或技術資訊生命周期,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
.區域應以原僱主實際營業活動範圍為限
.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和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僱主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競業補償:
.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50%
.補償金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生活所需
.補償金額與勞工損失相當
●實施日期:明天起
●諮詢管道:0800-085-151
資料來源:勞動部
日期:30/11/2016
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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