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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 Hygiene Products權利懈怠之專利訴訟案被重新審查。美 國最高法院最近接受審理關於權利懈怠原則(Laches)的專利案件 - SCA Hygiene Products v. 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 Case No. 15-927 (Supr. Ct., May 2, 2016)。 SCA 在其上訴請願中提出,根據最高法院在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 案,美國聯邦上訴巡廻法院(上訴法院)對SCA案全體法官的判決與最高法院在Ptrella案的決定是衝突的。根據Petrella案中有關版權法的規 定,只要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提出訴訟,即使最初的違規是在多年前發生的,權利懈怠是無法防止原告提出要求損害賠償訴訟的。SCA認為,上訴法院對權利懈怠不 得要求賠償的推定觀點,與最高法院的先例並不一致。 最高法院需回答問題是:在專利法的六年法定限制期(35 USC §286)內,被告是否可用原告權利懈怠提出告訴的防禦來阻止專利侵權訴求的提出,如果能的話,可至什麼程度? 在 SCA案中,經上訴法院全體法官出席判決,如果該規則違反最高法院在Petrella案的判決,是否需要更改法院對專利侵權案件中關於權利懈怠的規則。 在6-5判決中,上訴法院指出專利法中有關權利懈怠的規則是1992 年A.C. Aukerman v. R.L. Chaides Constr. 一案中上訴法院解釋的, 這與最高法院對Petrella案的判決並不衝突。相反的,最高法院全體法官解釋說,儘管有專利法§286條款的規定,國會還特別編纂關於權利懈怠防禦規 定的§282條款,在法規中它包括了被告可以引用專利不可強制執行性的防禦理由。因此,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應可用原告權利懈怠訴訟作為可能阻止損害賠償請 求權,即使訴求是發生在§286規定的六年期限內。 但是,上訴法院還認為,Petrella的判例要求改變在Aukerman案設下規則 中一點,即使此新規則是侵權賠償,如果證實原告有權利懈怠之實,則不 包括在提出告訴前。根據2006年最高法院在eBay, Inc. v. MercExchange案的決定,如何評定權利懈怠情況來核定禁令救濟或權利金的計算。 日期:22/9/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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