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rent Position: Home > IP News > 專利發明人的馬拉松

創造性審查中,在適用“三步法”評判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時,容易出現拘泥於字面意思、脫離技術構思對特征進行單獨考量的現象,不自覺地犯了“事後諸 葛亮” 的錯誤。如果能夠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對發明和對比文件的技術構思進行整體考量,透過抽象看內涵,則有利於我們得出更加客觀公正的結論。

  本文通過對一個無效宣告請求案例的分析,闡述了對發明構思的理解和應用。

  【理念闡述】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1節規定了審查原則:在評價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時,審查員不僅要考慮發明的技術方案本身,而且還要考慮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將發明作為一個整體看待。

  一個完整的發明,是發明人為了解決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而使用的技術改進思路或技術構思。在提交專利申請的過程中,該技術構思以專利申請文件為載體,承 載著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和產生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構思的過程,就是依據該載體,盡可能地還原發明人完成技術構思的心路歷程。如果將該 歷程比作是發明人的一場馬拉松,那麼解決的技術問題就是馬拉松起點,采用的技術手段就是馬拉松跑道,產生的技術效果就是馬拉松終點。

  在實際應用中,我們通常采用“三步法”來評判創造性。將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包含的特征與對比文件進行對比,對比文件中未公開的構成區別特征。然後判 斷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了將這些區別特征應用到對比文件的方案中以解決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時往往會過於執著對特征的逐條對比,容易忽略技術方案的整體 性而孤立所謂的區別特征,進而影響到對技術特征在整個技術方案中所起作用的判斷。為了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我們在解讀發明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以及與對比文 件進行對比時,需要適時地回放發明的技術構思,甚至還要考慮對比文件的發明構思。將技術特征貫穿於整個發明構思中,綜合考慮其在整個技術方案中所發揮的作 用。例如,對比文件的技術構思中存在與本發明相背離的技術教導,或者對比文件的技術構思中不可能兼容本發明的技術手段,則一般認為現有技術中不存在得到本 發明技術方案的技術啟示。換句話說,對比文件中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路標指示,本領域技術人員會沿著該指示一路奔跑,由於其不具備創造能力,並不能獲得啟示而 想到會跑到本發明的道路上去,甚至是被指向了與本發明完全相反的道路上,越跑越遠。

  【案例演繹】

  某案涉及網絡即時通信領域中實現群成員導入的方法(下稱本專利)。針對互聯網即時通信工具支持的群體性互動平台,例如QQ群、微信群等,很多都存在本 群組織的部分群成員甚至全部群成員希望加入另外一個群組織的可能,或者本群的部分群成員甚至全部群成員受到另外一個群組織的邀請加入該群的可能。對於上述 問題,現有技術中采用方式是:加入方的群成員逐個申請,或者被加入方的群組織逐個發出邀請,而被加入方的群組織的管理員逐個審批,成員數量眾多時,這種方 式效率很低。有鑒於此,本專利提出了一種將一個群組織的群成員批量導入另一個群組織的方法,該方法只需要借助群組織的識別號即可實現快速導入群成員的目 的,有效解決了單個群成員逐一導入帶來的低效率問題。具體的技術方案是:A群發出邀請B群成員加入的消息,或者B群成員發出主動申請加入到A群的消息,消 息中包括A群和B群的標識號;對該加入消息進行鑒權;如果鑒權通過,則根據B群的識別號獲取通過鑒權的B群的群成員信息;A群服務器根據A群識別號將B群 的群成員信息保存到A群。至此,實現了群成員的加入操作。

  無效宣告請求過程中,無效宣告請求人主張本專利相對於對比文件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對比文件1是基於PoC群組會話的方案,主要公開的內 容是:A群中的用戶1以B群的標識號向服務器請求合並B群,服務器檢查該請求發起用戶1的權限,如果用戶1具有相應權限,則根據B群的標識,將B群中所有 的用戶添加到A群中去。

  該案審查過程中,無效宣告請求人與專利權人的爭議焦點在於群成員導入的方式以及對加入消息進行鑒權的方式。

  從抽象的文字描述上看,對比文件1與本專利的技術方案有很多相似之處,例如都是要實現群組的合並,都涉及到了鑒權的過程,並且都用到了群標識號。究竟對比文件1能否破壞本專利的創造性,下面從發明構思的角度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

  首先,以本專利要解決的具體技術問題作為起點。本專利要解決的是群成員的批量導入問題,避免逐個申請、逐個審批的重復操作。而對比文件1要解決的是多 個PoC群組會話的合並問題。其中PoC是基於蜂窩網絡的“即按即講”業務,以SIP協議為基礎,一個重要特點是當會話結束後會釋放資源,不再保存成員信 息。雖然從大的方向上看,本專利和對比文件1都是要解決群組合並的問題,但是深究其內涵便不難發現,它們的出發點並不相同,本專利是要提高成員導入的申請 和批准效率,而對比文件1只是要把已經建立的多個會話群組合並到一起繼續進行會話。下面從這兩個不盡相同的起點出發,再來看兩者解決問題的思路是否相同。

  將兩者技術方案進行比較得出的區別主要在於:第一,本專利中的B群加入請求消息包括A群的識別號和B群的識別號,而對比文件1的請求消息中只包括B群 的標識號。導致該區別的原因是,本專利中使用A群識別號的目的是為了將B群成員的信息進行保存,而對比文件1只是A群中的某用戶1主動將B群所有成員合並 進來,會話結束後便釋放會話資源,並不需要發送A群的識別號。第二,本專利是對B群加入消息進行鑒權,而對比文件1是對發起合並請求的用戶的權限進行鑒 權。該區別源於兩者解決問題的出發點不同:本專利要簡化成員審批的操作,所以鑒權的對象是“消息”,例如A群的群主看到有10個來自B群的成員申請加入, 可以對其中6個成員做一次性通過審批,對其余4個成員做一次性拒絕審批。而對比文件1鑒權的對象是發起群合並的“用戶1”,確認該用戶1是否具備發起合並 的權限。第三,本專利中將第二群組織的群成員信息保存到第一群組織,而對比文件1中並未涉及關於保存的特征。這是因為,對比文件1要合並的是PoC群組會 話,基於SIP協議的會話結束後,群組織將會被刪除,會話資源被釋放,並不需要長期保存。通過上述對比可以看到,在對比文件1與本專利的起點不同的情況 下,其解決問題的思路也是大相徑庭。盡管對比文件1與本專利涉及到很多相同的技術點,但是組成的整體技術方案卻是不同的。從本專利和對比文件1解決問題的 整個歷程來看,也許都經過了公路、橋梁、山丘,但它們終歸走的不是同一條道路。

  最後,關於取得的技術效果,如上所述,對比文件1和本專利的起點和道路都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到達同一終點的希望也是渺茫的。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對 比文件1取得的技術效果,僅僅是把已有的PoC群組會話合並到了一起,達到了類似於多方通話的效果。本專利取得的技術效果,不僅能夠方便地把多個群組合並 到一起,還能保證對每個待加入成員的可控性,並且被合並的群組B依然可以穩定存在,提高了成員導入的效率。至此,本專利相對於對比文件1是否具備創造性的 結論,其實已經很明顯了。

  可見,在使用“三步法”評判創造性時,要避免孤立地看待技術特征,應努力從整體上把握發明構思,盡可能地跟上發明人構思技術方案的思路。

日期:2/8/2016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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