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布,由於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的“三倍賠償授予標准”過於教條和嚴苛,給專利權人獲得合理賠償造成了阻礙,遂決定 取消此 審核標准,並且決定專利權人在申請三倍賠償時,將不必遵循“用明確和有說服力的證據”這一規定,而是依據優勢證據(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專利權人此後將更加容易獲得三倍的侵權賠償款。
首先,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三倍賠償(或加重損害賠償)”:
《美國專利法》(Patent Act)不僅賦予法庭將侵權賠償額提升至三倍的權利,還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從而授予原告三倍賠償。然而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CAFC卻給三倍賠償的授予設置了非常嚴格的限定條件:
根據CAFC的上述規定,如果專利權人想要指控侵權人是故意侵權就必須證明:
(1)客觀存在的高度的侵權風險;
(2)被指控侵權人知道這一風險的存在,或者侵權風險非常明顯,被指控人應該知道其存在。
對於這樣的限定,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表示:“這樣的條款意味著即使被告存在肆意和惡意(Wanton and Malicious Pirate)侵犯專利,竊取專利權人商業利益的行為,只要原告不能證明客觀上疏忽大意或故意(Objective Reckless),被告仍很有可能躲過一劫”。
其他幾位聯席大法官也認為這樣的條款過於教條:“CAFC的審核標准實在是太過嚴格了,這顯然給專利持有人獲得三倍侵權賠償造成了很大的阻礙。這是不公平的”。
最終,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通過投票的方式,一致通過了此決議。在宣布這一消息的同時,美國高院也表示,為了防止“專利流氓”鑽空子,要求聯邦地區 法院的法官們在裁定是否授予專利權人三倍賠償時,要依據侵權人是否存在“Egregious Misconduct”(異乎尋常的不當行為)。
對於高院的這一決定,各方聲音不一。據七星天觀察,在過去的地方法院起訴中,請求裁決故意侵權經常是很多起訴書中都會有的一項,但實際判罰三倍賠償的 案子卻並不多見。實際上,很多專利官司並不會打到這個程度,雙方經常和解了事。美國最高法院的這一決定可能會提高專利侵權案的判罰金額,不過仍需在未來的實際案例中得到驗證。
日期:26/7/2016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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