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rent Position: Home > IP News > 美術作品含知名商標是否影響其著作權﹖

在一起侵害著作財產權糾紛案件中﹐被控侵權人辯稱涉案作品中含有知名品牌pink商標字母﹐認為不具備獨創性﹐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著作財產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蔡某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黃先生美術作品《愛的秘密(粉色)》著作權的家紡產品﹐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3萬元。

2014 年6月11日﹐江蘇省版權局對著作權人黃先生申請登記的美術作品《愛的秘密(粉色)》頒發了作品登記證書﹐作品種類為美術。2015年9月15日﹐海門市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接到黃先生的舉報後﹐在位於南通市通州區川姜鎮蔡某經營的家紡用品門店內當場查扣涉案被控侵權床上用品四件套1套﹐並製作證據先行登記 保存通知書﹑先行保存物品清單﹑證據複製單等文書﹐蔡某在相關文書上簽字確認。

黃先生認為﹐蔡某銷售布料上的圖案構成了對《愛的秘密(粉色)》作品的侵權﹐遂將蔡某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經 當庭查看﹐黃先生主張的《愛的秘密(粉色)》美術作品以規律排布的“豹紋”為底圖案﹐加上中間的“pink”字母﹐構成整幅作品。被控侵權床上用品四件套 中的被套上的圖案﹐以規律排布的“豹紋”為底圖案﹐中間有“pink”字母。經當庭比對﹐被控侵權圖案與涉案作品間﹐底圖案上的“豹紋”元素及排列佈局實 質性相同﹐pink字母的字體相同﹐整幅圖案的視覺效果相同。

法庭上﹐蔡某辯稱﹐涉案《愛的秘密(粉色)》作品不具備獨創性要素﹐且系冒用他人知名品牌“pink”商標﹐依法不享有著作權﹐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關 於蔡某辯稱的pink商標問題﹐法院審理認為﹐商標權的客體為工商業標記﹐保護的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而本案為著作權糾紛﹐其客體為智力勞動成果﹐ 保護的是作品的獨創性表達方式﹐兩者間客體的法律性質並不相同。本案中﹐蔡某既不是pink商標的權利人﹐涉案行為也不是pink品牌商品的消費行為﹐且 依現有證據﹐亦無法確定pink商標在國內的註冊狀況﹑使用的商品類別﹑是否享有在先權利及權利的屬性範圍等相關事實和權利﹐在黃先生就涉案作品以蔡某構 成著作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時﹐蔡某僅以作品中含有“pink”字母元素﹐而否定黃某的作品著作權及否定自身的侵權行為﹐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 立。

涉 案《愛的秘密(粉色)》作品體現了作者的智力勞動﹐具有獨創性﹐被控侵權產品與 涉案作品整體視覺效果無實質性差異。黃先生與蔡某均為南通家紡市場的同業經營者﹐蔡某存在接觸《愛的秘密(粉色)》作品的可能。同時﹐黃先生以其是《愛的 秘密(粉色)》美術作品著作權人的身份﹐向江蘇省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並取得了相應的作品登記證書﹐在無相反證據時﹐應認定黃先生享有美術作品《愛的秘 密(粉色)》的著作權。

綜 合考慮涉案美術作品的獨創性﹑創作的難易程度﹑市場形象﹑社 會知名度﹑商業性價值及蔡某的侵權情節﹑後果﹑家紡產品的市場周期﹑黃先生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酌情認定賠償金額﹐遂判決被告蔡某立即 停止銷售侵犯原告黃先生美術作品《愛的秘密(粉色)》著作權的家紡產品﹐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3萬元。

蔡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徐淑華古林)

■連線法官■

獨創性體現為對主題的獨特表達

該 案二審承辦法官姜安安介紹說﹐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以是否具有獨創性為要旨﹐即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作﹐而非抄襲﹐這種獨創性強調的是作者在創作作品 的過程中投入了某種智力性的勞動﹐創作出來的作品具有一定的創造性﹐至少作者要通過作品進行一定程度的表達。本案中﹐雖然黃先生的《愛的秘密(粉色)》作 品中含有“pink”字母﹐但該元素僅為美術作品創作的其中一個環節﹐且涉案作品除“pink”字母元素外﹐還包括整體含有的“豹紋”﹑花朵等元素﹐以及 作者根據其要表達的主題﹐在元素應用中使用的表現手法﹑排列佈局及呈現給閱覽者的視覺效果。從黃先生的《愛的秘密(粉色)》作品在元素的排列組合﹑表現手 法及表現的主題和整體視覺效果上考量﹐涉案《愛的秘密(粉色)》作品能體現作者在創作作品時的獨立思想和作品的獨特表現方式﹐具有一定的獨創性﹐且不具有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不適用客體的情形﹐應認定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

姜安安提醒說﹐著作權作為人類智力成果受法律保護﹐未經授權不得在商業中隨意使用﹐如確有使用意向的﹐必須事先與權利人協商﹐在取得授權後方可進行商業使用﹐如果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則可能會因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而引發糾紛。

日期:14/6/2016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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