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遊戲《軒轅劍》發行方告電影《軒轅劍傳奇》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近日宣判,朝陽法院一審認定出品方海南大舜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使用「軒轅劍」作為電影名稱主體,易致相關公眾誤認為電影系該公司授權拍攝或與遊戲《軒轅劍》有關聯關係,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該電影名稱並賠償6.5萬元。
遊戲公司告電影公司
原告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註冊了「軒轅劍」商標,電影《軒轅劍傳奇》,使用了與該商標近似的「軒轅劍」文字,誤導公眾,引起誤解。大舜公司作為影片第一出品人,北京幻思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作為電影市場宣傳、推廣方,侵犯了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
此外,《軒轅劍》是原告公司推出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電腦遊戲,二被告使用《軒轅劍傳奇》作為電影名稱進行電影製作、宣傳炒作,使觀眾誤認為其與公司電腦遊戲之間存在關聯,構成不正當競爭。為此,起訴要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權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據悉,電影《軒轅劍傳奇》於去年8月4日上映。
大舜公司和幻思公司共同辯稱,「軒轅」、「軒轅劍」系我國知名古代傳說人物及事物,作為作品名稱和內容被大量使用。將「軒轅劍」用於電影名稱,並非商標 性使用,系正當合理使用。原告公司從未在電影上使用過「軒轅劍」,且「軒轅劍」作為商標在電影上不具有任何知名度和影響,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不構成不 正當競爭。
一審認定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認為,大舜公司將「軒轅劍傳奇」作為電影名稱使用,且電影內容的確包含「軒轅劍」相關情節,其電影名稱系對電影主題內容的概括,不構成商標性使用,故對大宇公司主張的商標侵權不予支持。
「軒轅劍」一詞在大宇公司作為遊戲名稱之前,並沒有其他類似遊戲以之為名。在電腦遊戲領域,「軒轅劍」已經成為一種特有的名稱,故「軒轅劍」已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在大宇公司已授權他人合作拍攝電影《軒轅劍》的背景下,大舜公司使用「軒轅劍」作為電影名稱的主體部分,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該電影系經大宇公司授權拍 攝,或該電影與遊戲《軒轅劍》有關聯關係的誤解,容易引起混淆。故大舜公司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幻思公司並非影片出品方,其主觀上 並無過錯,故不應擔責。
最終,法院一審認定大舜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軒轅劍傳奇」作為電影名稱,連續五個工作日在其官方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維權支出1.5萬元。判決后,大舜公司明確表示上訴。
日期:16/5/2016
來源:新浪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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