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rent Position: Home > IP News > 崔樂談翻唱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問題 Read more: 世界黃頁網 - 紐約

翻唱是指歌手重新演繹其他歌手之前演唱過的歌曲。翻唱之風行和選秀節目有關。選手在舞臺上用自己的方式演繹前輩們的作品,成名後在商業活動中翻唱,或是歌手在演唱會上翻唱其他歌手的歌曲;酒吧等駐唱大多也是翻唱別人的歌曲。那麼,這些翻唱行為是否構成對原作者的侵權?

專 長在智慧財產權的美國法學碩士,同時也是中國河南鄭州二七區法院預備法官的崔樂特別根據所可能涉及的版權方面分析:一、音樂版權。音樂版權是指所有在音樂 的創作、出版、發行、使用過程中產生專屬於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包括詞、曲作者的著作權,表演者的表演權及其他權利和唱片公司的相關權利等。

二、 音樂版權的實現,獲得許可與支付報酬。根據「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他人作品的使用包括「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支付報酬」和「必須經 過著作權人許可+支付報酬」兩類。前者是指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自使用該 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支付報酬;若著作權人在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時期聲明不許使用的,則不得使用。

後者所指的是如果著作權人在該作品合法錄製為製品時聲明不得對其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或者著作權人沒有加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使用者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才能使用該作品進行商業活動,否則構成侵權。

三、美國著作權法。美國也有類似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組織,如ASCAP(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對音樂的許可及使用進行管理。

從以上來看,合法的翻唱行為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或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登記,無論何種形式都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在 音樂著作權領域,翻唱被法律明確歸類為原唱音樂的衍生作品,因此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並支付相關費用。但只有公開演出才需要授權,一些特定的公開演出不 需要授權,如1.演出是在教室或非營利性學校或類似機構。2.雖然觀看演出需要收取費用,但該演出發生在非營利性機構,並且除去合理的必要性開支後該演出 用於學術、宗教或慈善目的。3.演出是出於宗教目的。

隨著高科技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的概念逐漸深植於全民公民,然對於普遍化仍有 很 長的一段路。崔樂認為,目前中國知識產權法制上可從以下加強:1.加大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一方面增加經濟懲處的金額,另一方面可以考慮對嚴 重侵權行為引入刑事責任。2.擴大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從傳統的商標、專利、著作權領域滲透到遺產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地理標誌等。3.重點關注 各貿易區的相關談判成果和貿易協定。4.加強反壟斷立法,防止智慧財產權濫用。

至於在法制的執行上要做到:1.明確各監督檢查部門的職能分工,不重疊、不推諉。2.培養專業人才,建立人才評價制度。3.建立國際間執法合作機制。4、設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法院。

日期: 3/2/2015
來源:世界黃頁網 - 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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