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格列衛而言,諾華公司的專利已有20年,到2013年4月2日格列衛在中國的專利就過期了,國內已有廠家在著手仿制,相信一定比7萬元低,但高過印度的可能性很大。而且,這樣的困境並非格列衛一個。那麽,這類困境的深層根源是什麽,又該怎麽解決?
專利的討論遠水解不了近渴,即便目前專利制度進行改革,但涉及巨大利益的全球專利制度的改變,必然是緩慢的,需要數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都毫不奇怪。
醫保是一個較好的方法。隨著慢粒被國家納入大病保障和救助試點範圍,好幾個省份都已經將格列衛納入新農合醫保報銷範圍。如果在買三送九的基礎上,負擔進一步能降到3萬元左右,對於大多數家庭,都可以勉力負擔得起。
另 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是,根據WTO的《多哈宣言》、《實施多哈TRIPs與公共健康宣言的決議》、《香港宣言》等協議,WTO成員國在其國內公共健康出 現緊急狀況時,在未獲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實行“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強制使用其專利。我國的相關法規也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施行強制許可。
國 際上這種例子並不少見。泰國就利用WTO的TRIPS協議中的條款曾對格列衛等四種癌癥治療藥品實施強制許可,對價格極其昂貴而病人急需的藥物進行仿 制。基於現實利益,諾華公司退讓了,承諾對泰國全民健康保險計劃內的癌癥患者全部免費提供該藥。這實際上是泰國以強制許可為籌碼,成功地與諾華討價還價。
在此之前的2006年,泰國就已經對抗艾藥物進行了“強制許可”。另外,泰國還對心臟病藥Plavix施行強制許可,自行仿制這些藥物,從而將大大降低這些專利藥物的市場價格,比如,一粒Plavix的藥價就從70銖下降到6銖。
除了泰國,巴西、南非、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莫桑比克等發展中國家也都有類似為了重大疾病病人的健康權而動用WTO規則對專利壟斷藥企進行討價還價的案例。
國 家行為背後都是深刻的國家政治結構因素。無數次,從援建鐵路,到資金支援、再到買大飛機,中國人的實力被打包作為一個整體,作為交換的籌碼,換回作為一 個整體的中國的政治利益,或為打壓臺灣空間,或為與藏獨鬥爭,並以此沾沾自喜於中國的實力。但是,我們很少看到這種交換著眼於個體的中國人,看不到在保護 個體的中國人的時候,中國展示它作為一個整體實力。
專 利制度,並非天然的市場形式,而是一種政府權力保證之下的獨占特權。只有在政府權力的保障下,一個企業才能實現對一種分子式,一種金屬的組成方式(機 械),一種化學品的組成方式(配方)進行排他性的經營。所以,專利的本質是市場的,也是政治的。從這個角度看,在市場之外的政治領域中的博弈,本身就是形 成專利產品價格的一種符合專利本質規律的協商方式。
在正常國家中,存在以各種各樣目的集結起來的公民組織,這些組織遊說的能力也很強,某種程度上就達到了與制藥廠制衡的作用。所以,對於專利產品的價格,不能僅僅從市場角度去看,也應該包含政治領域的討價還價,這樣才是一個完整的、正常的專利產品價格協商機制。
其 實,即使不動用WTO條款進行國家行為,如果在一個正常國家,藥監的行為顯然是不得民心的,除了輿論的直接批評,這種壓力必然還會通過民選行政長官內閣 長官、部長、藥監部門的順序逐級傳遞,甚至影響到藥監部門負責人的政治前途。所以,除非在藥廠的壓力下,他們一般不會這麽做,對於民間的自發交易睜一只眼 閉一只眼。
當然,遺憾的是,在中國,一切又是另外邏輯。
在中國,當葛蘭素、諾華這樣的企業,目標明確的,采取行動說服少數政策制定者時,在利益上與他們對立的中國普通公眾,卻是一盤散沙,不可能組織起來進行爭鋒相對的遊說,也不可能對政治家施加太大的影響。也就是說,本來應該存在、正常的、符合規律的專利博弈,在中國消失了。
非但如此,在我國的醫療體系中,醫院執行《處方管理規定》中的“一品兩規”(同一種藥品,原則上只用兩個廠家的產品)。在執行的過程中,實際上就變成了一個進口產品和一個國產品種。
而《藥品政府定價》規定中,即使專利過期的藥物,也通過“原研藥”的方式,進行價格保護。目前,“原研藥”在我國的定價遠遠高於的標準。同等質量的國產仿制藥與“原研藥”差價懸殊。
結果就是,國內生產此類藥品的廠家眾多,為了擠進這一個名額,付出昂貴的代價,而進口藥品穩坐釣魚臺。“一品兩規”及“原研藥”的規定,讓老百姓花了更多的錢。
所以,不管從醫保角度,國家行為角度,還是藥監的微觀行政角度看,當個體國民在法律與規則之下陷入倫理困境的時候,往往意味著整體國民面臨著極大的政治困境。可以說,小小的一盒格列衛,在生死之間,折射出我們身處的時代困境。
日期: 2/2/2015
來源:劉遠舉的和訊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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