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被網民稱為「網絡廿三條」的《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施政報告毫無落墨,單單關注香港對內地及海外人士有關知識產權的問題及策略(第三章「經濟」第 58-59 段落「知識產權」)。
一 直密切監察版權條例本地立法發展的關注團體「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下稱「聯盟」)發表聲明,對於報告感到「了無新意」,認為當局只著眼於如 何利用知識產權牟利,卻完全忽視知識產權對社會的作用力,更沒有提及如何在保障知識產權下,平衡市民創作、表達與思想自由,以及版權持有人的權益。
至於施政綱領,則對此法案有相對較大關注,內裡提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未來一年將會「修訂《版權條例》,更新香港的版權制度,確保制度與時並進,緊貼科技和海外的發展」(第 24 頁)。
然而,聯盟法律顧問蔡麒認為,這與施政報告隻字不提版權條例,其實不相伯仲。「好諷刺囉佢哋,又話確保制度與時並進,但係啲豁免抄啲唔抄啲咁,都追唔上國際上版權法例嘅更新進度!」
然 後,蔡麒補充一個例子,「好似電視轉播方面,茶餐廳如果播放 TVB 呢啲咁,因為有豁免,就冇問題;但係如果佢係 Live Streaming(串流)HKTV,咁就係侵犯 HKTV 版權喇。」他感慨當局既追不上科技發展,亦不諳新潮流,仍然停留在「古老石山」階段,「創意唔一定要嚟搵錢。」
蔡麒亦提到,縱使制定版權條例,如果欠缺培養本地創意產業,或提供更多平台予創作者,也是途勞無功。 他最後補充,聯盟一直提倡的「UGC 衍生豁免」方案,既可培養創意,亦能平衡版權人利益,希望當局在今年將議案提交上立法會時,能夠認真考慮將此納入豁免條款。
另附: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對 2015 施政報告的回應
香港不為大陸而存在 知識產權不是搖錢樹梁 振英先生於其 2015 施政報告提及讓香港成為大陸知識產權中介人,同時提及 2 年前成立的質易工作小組為亞洲知識產權提供交易平台。短短兩段,了無新意,只著眼如何利用知識產權牟利,完全忽視知識產權的社會作用力,更沒有提及保障知 識產權下,如何平衡市民的創作、表達與思想自由。
可能梁振英先生眼中的香港窮得只有錢,他一心認為香港就是為大陸發達而存在,而知識產權唯一的目的就是斂財。
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八部分第簽條就寫到知識產權是「用作推廣科技的進步及實用藝術,以有時限限制作者及發明者就相關寫作及發明的獨家權利。」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 Article I, Section 8, Clause 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可見,知識產權不是只為牟利而產生,當中背後的理念,如推動科技及藝術文 明發展,在此施政報告就一字不提。沒有孕育創意、發明、藝術的政策,縱有知 識產權政策又如何?這些政策還有什麼保護?短短兩段就足見,梁振英從沒有想過如何令香港創意工業發展,只短視地認為香港必須要為大陸而存在,沒有想過如何 自強。
版權修訂條例「網絡廿三」正進行法案審議,本聯盟促請政府不應只短視地以知識產權斂財,更應為創意工業作長遠發展計畫,於保護市民 表達與思想自由及 版權人之合理權益兩者間尋求平衡點。故此,我們提出「UGC衍生豁免」豁免。要得到「UGC衍生豁免」豁免,創作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作品為非牟利目 的而創作;二,原作品非侵權作品,引述原作品出處;三,沒有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權致取代原作品的程度。
遮打革命時,我們都看到香港新生代是多麼的有創意。香港政府更應多加利用,採納「UGC衍生豁免」,為年青人提供最好的創作平台及保障。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
日期: 23/1/2015
來源:破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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