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 瑤(原名陳喆)訴于正(原名余徵)侵犯著作權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一是因為案件當事人一方為我國 現代言情小說的著名作家、來自台灣的瓊瑤,另一方為我國新生代編劇代表人物于正;二是因為案件涉及到的電視劇是曾經最受歡迎的瓊瑤劇《梅花烙》和近年來風 行一時的《宮》系列劇;三是因為該案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即電視劇情相似是否侵權是版權領域的爭議焦點。
瓊瑤訴于正侵權掀波瀾
2014 年4月15日,瓊瑤通過微博公佈了一封寫給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領導的公開信,稱于正編劇的電視劇《宮鎖連城》抄襲其作品《梅花烙》。瓊瑤表示,其正在對 《梅花烙》進行重新編撰,加入新的元素,製作《梅花烙》的演繹版《梅花烙傳奇》,而《宮鎖連城》的播出,讓其努力付諸東流。
5 月27日,瓊瑤正式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于正及《宮鎖連城》相關製作方、出品方、投資方等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 元,並公開道歉。于正則于當天通過微博予以回應:“我一直希望這件事能夠進入法律程式正常解決,也相信法律會給出一個公正的結果。”
12 月5日,此案在北京三中院正式開庭審理。合議庭將控辯雙方的爭議點歸納為4個方面,其中最為核心的問題就是如何劃分界定著作法權意義上的思想和表達。隨 後,雙方圍繞這一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針對瓊瑤提出的21個侵權橋段,于正等被告的代理律師稱這些都屬於特定場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達,在包括《西遊 記》《紅樓夢》等其他影視作品中都出現過,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強調《宮鎖連城》是于正的獨立創作。
此外,辯方代理律師緊緊抓住《梅花烙》編劇身份的問題以及時間上的疑問,對瓊瑤是否享有《梅花烙》劇本的著作權人身份提出質疑,因為該劇的編劇署名為林久愉而非瓊瑤,且瓊瑤一直無法提供《梅花烙》的原始劇本。
當天庭審持續9個多小時,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瓊瑤的代理律師王軍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瓊瑤對案件的結果很有信心,相信大陸司法機關會給她一個公正判決。”
思想與表達界定引爭議
隨著庭審告一段落,于正與瓊瑤之間的著作權糾紛案所涉及的深層次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而這些問題如何界定不但將最終決定本案的結局,同時也將影響文學創作和文化產業發展。
有 業內人士表示,通常而言,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不是思想。但什麼是思想,什麼是表達,可能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案例來分析。具體到本案而言,涉及的爭議問題 包括:瓊瑤所主張的21個情節橋段是否屬於通用題材或者有限表達,情景原則、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本身是否可以構成表達,如何界定和區分合理借鑒與抄襲。
北 京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訪問教授、台灣政治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教授孫遠釗認為,在本案中,需要由法院來判定兩部電視劇對於某些場景的呈現(如“偷龍轉鳳” 事件發生、“少年英姿”主角出場等等),究竟只是編劇上的基本套路(從而不受保護),還是屬於瓊瑤的獨創表達?這顯然不是一個涇渭分明的區域,而是一片灰 色地帶。無論法院最終如何判斷,都將對未來影視(戲劇)創作產生深遠的影響。“國內目前對此已有一些案例可供參考,但仍稍嫌不足。此時或可參考國外的判 決,應可有更為清晰的脈絡可循。畢竟各國所遭遇到的是同樣的問題。他山之石,正可供作本案的重要參考。”孫遠釗表示。
有 業內人士表示,原被告針對上述一系列問題之間的爭論,其背後涉及到的是更加專業的問題,即著作權法領域的思想與表達二者之間的界定和區分問題。“思想與表 達二分法”是著作權法領域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指著作權法僅保護思想的表達方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這一原則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表達自由,這一原 則也體現在國際公約和各國著作權法中。
孫 遠釗則表示,對於這一專業問題,其實可以從更為通俗的角度去理解。比方說,明代大儒楊慎在他的千古名詞《臨江仙》一起頭便是“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 雄”。這與宋代蘇軾在另一首千古名詞《浪淘沙》的 “大江東去浪淘盡,千古風流人物”是否頗有雷同之處?那麼楊慎是否構成了對蘇東坡作品的抄襲和侵權?“即使沒有任何的法律背景,也可看出答案是否定的,誰 都可以把長江東流當作主題來發抒自己的心情。對於任何的主題或思想本身是無法獲得保護的。”
北 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侯仰坤認為,其實,在著作權法中,關於“表達”和“思想”的界定,一直存在爭議。“但我認為,表達形式和反映作者思想的內容是分不 開的。我們不能把形式簡單地理解為‘文字’‘紙張’‘聲音’等載體,形式和內容是相輔相成的。就作品而言,‘故事情節’‘梗概’‘背景’就是內容本身,應 同樣屬於法律保護的內容。”
通用與相似橋段須厘清
在庭審中,被告于正和東陽歡娛公司表示,包括“偷龍轉鳳”“棄嬰收養”等原告所稱的涉嫌侵權的情節橋段是許多電視劇都使用的,而且原、被告的具體表達也不同。“少年展英姿”是最不相似的,對劇情的作用也不同,這些題材不應該被某一個作者所壟斷。
有 專業從事影視劇編劇的人士則認為,對於戲劇中各個橋段的區分通常用非似(沒關係)、近似(借鑒)、相似(模倣),但三者之間的界限尤其是後兩者通常也很模 糊,並不太容易區分。專門從事智慧財產權法研究的北京交通大學法學博士陳明濤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在一個數十集的電視劇中,出現一些通用的、相似的 橋段,也很正常,一部《紅樓夢》囊括30年所有文學作品人物線索,直到今天還被大量的模倣或借鑒。但為什麼沒有出現抄襲這種說法,關鍵在於每個橋段所具體 應用的情境、場合均有所不同。因此,對於這些通用的橋段或者公知素材,應該與其構成的電視劇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尤其是在判斷是否存在抄襲的認定問題上。
陳 明濤表示,對於合理借鑒與抄襲之間的區分和界定,主要還是看侵權比例,如果21個情節確有少量相似之處,這些相似之處佔整個作品的比例很低,應屬於一種合 理借鑒,不應認為是侵權。反之,如果存在大量的相似之處,則應構成侵權。“瓊瑤起訴于正案,必須在作者利益和公眾自由表達之間尋求恰當的平衡。從這種意義 上,法律不是袒護於正,而是背後公眾的利益。”從被告方于正、東陽歡娛公司在庭審中展示得《梅花烙》和《宮鎖連城》人物關係圖、《宮3》主要故事脈絡情節 圖、《梅花烙》主要故事脈絡情節圖中可以看到,原告指稱的21個橋段在《宮3》中非常分散,而且有些橋段也未出現在《宮3》中。
孫遠釗認為,如果容許在前利用一些通用素材的人能夠對這些根本性的事物享有獨佔權利,那麼就會讓所有後來的人動輒得咎,反而會大幅地限制了人們的創新動力。這正與著作權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馳。
對 於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本身是否可以構成表達,陳明濤則表示,不論是人物設置還是人物關係,對其是否屬於表達範疇,都需要放到具體的案例中予以考量。“人物 設置本身不是表達,如果放在獨創性很強的情節中,再去觀察考慮人物設置,應當屬於表達範疇。比如,一些經典的人物設置,葛朗臺、哈姆雷特,都是實質性特 點,構成表達。至於人物關係,對於歷史劇而言,很多人物關係是固定的,局限在具體歷史情景。如三國中劉、關、張的兄弟關係,秦末項羽與劉備的對立關係。在 此情況下,不能認為人物關係具有獨創性。”陳明濤稱。(本報記者 祝文明)
12 月5日,瓊瑤(原名陳喆)訴于正(原名余徵)侵犯著作權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一是因為案件當事人 一方為我國現代言情小說的著名作家、來自台灣的瓊瑤,另一方為我國新生代編劇代表人物于正;二是因為案件涉及到的電視劇是曾經最受歡迎的瓊瑤劇《梅花烙》 和近年來風行一時的《宮》系列劇;三是因為該案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即電視劇情相似是否侵權是版權領域的爭議焦點。
瓊瑤訴于正侵權掀波瀾
2014 年4月15日,瓊瑤通過微博公佈了一封寫給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領導的公開信,稱于正編劇的電視劇《宮鎖連城》抄襲其作品《梅花烙》。瓊瑤表示,其正在對 《梅花烙》進行重新編撰,加入新的元素,製作《梅花烙》的演繹版《梅花烙傳奇》,而《宮鎖連城》的播出,讓其努力付諸東流。
5 月27日,瓊瑤正式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于正及《宮鎖連城》相關製作方、出品方、投資方等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 元,並公開道歉。于正則于當天通過微博予以回應:“我一直希望這件事能夠進入法律程式正常解決,也相信法律會給出一個公正的結果。”
12 月5日,此案在北京三中院正式開庭審理。合議庭將控辯雙方的爭議點歸納為4個方面,其中最為核心的問題就是如何劃分界定著作法權意義上的思想和表達。隨 後,雙方圍繞這一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針對瓊瑤提出的21個侵權橋段,于正等被告的代理律師稱這些都屬於特定場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達,在包括《西遊 記》《紅樓夢》等其他影視作品中都出現過,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強調《宮鎖連城》是于正的獨立創作。
此外,辯方代理律師緊緊抓住《梅花烙》編劇身份的問題以及時間上的疑問,對瓊瑤是否享有《梅花烙》劇本的著作權人身份提出質疑,因為該劇的編劇署名為林久愉而非瓊瑤,且瓊瑤一直無法提供《梅花烙》的原始劇本。
當天庭審持續9個多小時,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瓊瑤的代理律師王軍在接受採訪時表示:“瓊瑤對案件的結果很有信心,相信大陸司法機關會給她一個公正判決。”
思想與表達界定引爭議
隨著庭審告一段落,于正與瓊瑤之間的著作權糾紛案所涉及的深層次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而這些問題如何界定不但將最終決定本案的結局,同時也將影響文學創作和文化產業發展。
有 業內人士表示,通常而言,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不是思想。但什麼是思想,什麼是表達,可能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案例來分析。具體到本案而言,涉及的爭議問題 包括:瓊瑤所主張的21個情節橋段是否屬於通用題材或者有限表達,情景原則、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本身是否可以構成表達,如何界定和區分合理借鑒與抄襲。
北 京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訪問教授、台灣政治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教授孫遠釗認為,在本案中,需要由法院來判定兩部電視劇對於某些場景的呈現(如“偷龍轉鳳” 事件發生、“少年英姿”主角出場等等),究竟只是編劇上的基本套路(從而不受保護),還是屬於瓊瑤的獨創表達?這顯然不是一個涇渭分明的區域,而是一片灰 色地帶。無論法院最終如何判斷,都將對未來影視(戲劇)創作產生深遠的影響。“國內目前對此已有一些案例可供參考,但仍稍嫌不足。此時或可參考國外的判 決,應可有更為清晰的脈絡可循。畢竟各國所遭遇到的是同樣的問題。他山之石,正可供作本案的重要參考。”孫遠釗表示。
有 業內人士表示,原被告針對上述一系列問題之間的爭論,其背後涉及到的是更加專業的問題,即著作權法領域的思想與表達二者之間的界定和區分問題。“思想與表 達二分法”是著作權法領域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指著作權法僅保護思想的表達方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這一原則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表達自由,這一原 則也體現在國際公約和各國著作權法中。
孫 遠釗則表示,對於這一專業問題,其實可以從更為通俗的角度去理解。比方說,明代大儒楊慎在他的千古名詞《臨江仙》一起頭便是“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 雄”。這與宋代蘇軾在另一首千古名詞《浪淘沙》的 “大江東去浪淘盡,千古風流人物”是否頗有雷同之處?那麼楊慎是否構成了對蘇東坡作品的抄襲和侵權?“即使沒有任何的法律背景,也可看出答案是否定的,誰 都可以把長江東流當作主題來發抒自己的心情。對於任何的主題或思想本身是無法獲得保護的。”
北 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侯仰坤認為,其實,在著作權法中,關於“表達”和“思想”的界定,一直存在爭議。“但我認為,表達形式和反映作者思想的內容是分不 開的。我們不能把形式簡單地理解為‘文字’‘紙張’‘聲音’等載體,形式和內容是相輔相成的。就作品而言,‘故事情節’‘梗概’‘背景’就是內容本身,應 同樣屬於法律保護的內容。”
通用與相似橋段須厘清
在庭審中,被告于正和東陽歡娛公司表示,包括“偷龍轉鳳”“棄嬰收養”等原告所稱的涉嫌侵權的情節橋段是許多電視劇都使用的,而且原、被告的具體表達也不同。“少年展英姿”是最不相似的,對劇情的作用也不同,這些題材不應該被某一個作者所壟斷。
有 專業從事影視劇編劇的人士則認為,對於戲劇中各個橋段的區分通常用非似(沒關係)、近似(借鑒)、相似(模倣),但三者之間的界限尤其是後兩者通常也很模 糊,並不太容易區分。專門從事智慧財產權法研究的北京交通大學法學博士陳明濤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在一個數十集的電視劇中,出現一些通用的、相似的 橋段,也很正常,一部《紅樓夢》囊括30年所有文學作品人物線索,直到今天還被大量的模倣或借鑒。但為什麼沒有出現抄襲這種說法,關鍵在於每個橋段所具體 應用的情境、場合均有所不同。因此,對於這些通用的橋段或者公知素材,應該與其構成的電視劇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尤其是在判斷是否存在抄襲的認定問題上。
陳 明濤表示,對於合理借鑒與抄襲之間的區分和界定,主要還是看侵權比例,如果21個情節確有少量相似之處,這些相似之處佔整個作品的比例很低,應屬於一種合 理借鑒,不應認為是侵權。反之,如果存在大量的相似之處,則應構成侵權。“瓊瑤起訴于正案,必須在作者利益和公眾自由表達之間尋求恰當的平衡。從這種意義 上,法律不是袒護於正,而是背後公眾的利益。”從被告方于正、東陽歡娛公司在庭審中展示得《梅花烙》和《宮鎖連城》人物關係圖、《宮3》主要故事脈絡情節 圖、《梅花烙》主要故事脈絡情節圖中可以看到,原告指稱的21個橋段在《宮3》中非常分散,而且有些橋段也未出現在《宮3》中。
孫遠釗認為,如果容許在前利用一些通用素材的人能夠對這些根本性的事物享有獨佔權利,那麼就會讓所有後來的人動輒得咎,反而會大幅地限制了人們的創新動力。這正與著作權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馳。
對 於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本身是否可以構成表達,陳明濤則表示,不論是人物設置還是人物關係,對其是否屬於表達範疇,都需要放到具體的案例中予以考量。“人物 設置本身不是表達,如果放在獨創性很強的情節中,再去觀察考慮人物設置,應當屬於表達範疇。比如,一些經典的人物設置,葛朗臺、哈姆雷特,都是實質性特 點,構成表達。至於人物關係,對於歷史劇而言,很多人物關係是固定的,局限在具體歷史情景。如三國中劉、關、張的兄弟關係,秦末項羽與劉備的對立關係。在 此情況下,不能認為人物關係具有獨創性。”陳明濤稱。
日期: 23/12/2014
來源:中新網安徽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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