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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商标法

在先權利

”定義
  21世紀,是一個知識經濟大爆炸的時代。商标權,作為一種經典的知識產權,在加強商标管理、保障商标使用人正當權益方面,正潛移默化發揮其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原商标法所規定的絕對注册原則,已不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需求。為進一步加強我国《商标法》打擊侵權行為力度,適應社會發展和國際環境需求,新《商标法》在繼承了原商标法規定的“申請在先原則”、“注册原則 ”外,增設了關于商标“

在先權利

”的規定。它的誕生,不僅保護了未注册商标的

在先權利

,在一定程度上還有效地遏制惡意注册。
  在我国法學界,商标“

在先權利

”是如何定義的呢?對此,記者走訪了在國內享有知識產權“翹楚”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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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所謂“

在先權利

”,顧名思義,就是一種處于在先狀態的權利,它是相對于 “后位權利”而產生的概念。商标法所規定的

在先權利

,其實是從物權法優先原則演化而來的,體現的是誰先取得權利就保護誰的權利,即“先到先得”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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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經理周翔解釋道。
  在我国,新《商标法》所保護的

在先權利

是指商标申請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權利。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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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經理周翔表示:“這里所說的

在先權利

,其實是指當出現不同主體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同日申請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等情形時,《商标法》亦對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護。”
  此外,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标注册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

在先權利

,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册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這里所說的“

在先權利

”,其實是指已依法形成的他人合法知識產權或其他民事權利,如商號權、肖像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即包括商标權在內的各種可以阻卻后衛商标權獲得注册的權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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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經理周翔解釋道。
  目前,我国《商标法》所規定“

在先權利

”雖然還存在可商榷之處,但這些缺憾并不能抹殺其在商标保護權利體現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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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經理表示:“所謂瑕不掩瑜,相信在不久的未來,隨著我国《商标法》的不斷完善,這些小瑕疵都會不復存在。”
日期: 21/11/2014

 

來源: ido.3m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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