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rent Position: Home > IP News > 最高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實現民事和行政審判“二合一”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副庭長王闖今日指出,《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的最大亮點是,根據全國人 大常委會《決定》的精神,徹底實現了智慧財產權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二合一”,即由智慧財產權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 權審判庭統一管轄和審理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舉行發佈會,就三地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情況進行通報。

王闖介紹,《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共8條,主要涉及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及審級關係,包括一審管轄、跨區域管轄、專屬管轄、二審管轄、上訴管轄及未結案件處理等。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 關於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範圍。根據《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第一條,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主要包括三類:一是 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等技術類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 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三是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對於第一項的技術類案件,司法解釋在《決定》規定的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 布圖設計、技術秘密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礎上,根據科技發展趨勢、審判實踐和國際經驗,增加了電腦軟體民事和行政案件。實踐中,電腦軟體案件涉及專業技術事 實認定,技術性較強,基層法院審理存在較大難度,有必要由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第二項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機關涉及智慧財產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 等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案件。由於智慧財產權法院在轄區範圍上與相關中級人民法院存在重疊,因而需要進一步明確該類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第三項是涉 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馳名商標保護,亦將其納入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範圍。

(二)關於智慧財產權法院跨區域管轄的 案件範圍。跨區域管轄是《決定》規定的重要內容。根據《決定》要求,在智慧財產權法院設立的三年內,可以先在 所在省(直轄市)實行跨區域管轄。由於北京、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的轄區分別是整個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在跨區域管轄問題。因此,《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 規定》第二條直接規定了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跨區域管轄的案件類型,包括第一審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電腦軟體等技術類民事和行政 案件,以及第一審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三)關於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專屬管轄範圍。智慧財產權授權確權類案件由北京智慧財產權 法院專屬管轄,該類案件是整個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中樞,在智 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第五條進一步細化了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專屬管轄的第一審授權確權案件範圍。這類 案件主要包括:不服國務院部門授權確權類裁定或者決定的智慧財產權授權確權類行政案件;與智慧財產權強制許可有關的行政案件;與智慧財產權授權確權有關的 其他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案件。其中,“與智慧財產權授權確權有關的其他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那些雖不屬於授權確權但與之有密切關聯的行政行為 引發的案件。例如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展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中止專利審查行為提起的訴訟的案件。

 

王 闖指出,《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的最大亮點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精神,徹底實現了智慧財產權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民事 和行政審判“二合一”,即由智慧財產權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統一管轄和審理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這體現在:第一, 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不僅包括智慧財產權授權確權類行政案件,還包括涉及智慧財產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引發的普通行政案件。第二,在 智慧財產權法院轄區內,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無論該第一審案件由基層法院智慧財 產權審判庭審理還是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第三,對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 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審理,不再分由該高級人民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各自審理。這是我國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體制的重大革新,對於統一智慧財產權 案件裁判標準、提升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品質具有重要意義。

日期: 14/11/2014
來源:國際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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