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商有保護商業秘密的必要: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設廠,僱用大陸員工從事勞動,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有運用「保密條款」及「競業禁止條款」的必要。
大陸台商於與大陸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可以於「勞動合同」內加入「保密條款」及「競業禁止條款」;此大陸《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Ⅰ、用人單位與 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Ⅱ、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 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 約金。」。
大陸台商於運用「競業禁止條款」時,應注意那些法律規定?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競業禁止的法律特徵:
對於「競業禁止條款」,台商首須瞭解其係指公司的員工(特別是高級職員或者接觸「商業秘密」的員工),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或者兼營競爭性業務,或在其離 職後的「特定時期和地區內」,也不得從業於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註1);前者稱之為「在職競業禁止」,後者則稱之為「離職競業禁止」(註2)。 所以,競業禁止條款運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不會隨著職員的流動而流向「競爭性的公司」,藉以保護「任職公司」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
此種條款具有下述法律特徵:
1、競業禁止的權利人享有的是「請求權」,而其義務人承擔的是一種「不作為的義務」;
2、競業禁止的當事人間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3、競業禁止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間的合意」;
4、競業禁止所限制的行為不同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5、競業禁止制度的實質在於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優勢競爭地位」;
6、競業禁止是相對的,要有所限制(註3)。
三、如何訂立競業禁止條款?
大陸台商於運用「競業禁止條款」時,一定要知道訂立時應注意的相關法律規定,約略而言,應注意以下六點:
1、競業限制的人員不是所有的勞動者,而限於「接觸和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依大陸《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1款則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的業務限於具有競爭關係的類似業務,亦即必須是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行為;
3、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且該約定依大陸《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款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以「地域」而言,其範圍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質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
4、競業限制關於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參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款);亦即該競業限制僅能存在於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2年」內(註4)。
5、勞動者違反依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所訂立的「競業禁止條款」時,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參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90 條)。大陸台商為了避免舉證證明「損失」的麻煩,可以約定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勞動者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參見大陸《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款) (註5)。
6、公司應於員工離職時支付「競業限制的補償金」。
四、結語:
綜上所述,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設廠,一定要確 保 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於訂立「保密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時,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這樣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也符合「入境問法」的基本原則(本文 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陳彥文著:大陸台商勞動人事管理實務,頁104,2013年12月初版,台
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出版。
註2、翟業虎著:競業禁止法律問題研究,頁23,2013年12月第1版第1刷,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註3、翟業虎著:前揭書,頁15~18。
註4、童衛東主編: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讀與條例,頁132~133。
2013年6月第1版第1刷,人民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5、徐智華著:勞動合同法研究,頁210,2011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北京大學出版社。
日期: 17/10/2014
來源: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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