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娃”成為了電商廣告的形象代言人。不過,廣告主蘇寧雲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蘇寧雲商)和發佈者上海申通德高地鐵廣告有限公司(簡稱申通德高),沒有經過“葫蘆娃”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簡稱上海美影廠)的同意。
上海美影廠將兩家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賠80.4萬元。近日,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廣告構成侵權,兩家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美影廠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
在訴狀中,上海美影廠稱其擁有動畫片《葫蘆兄弟》中“葫蘆娃”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上海美影廠發現,2014年3月,上海市部分地鐵站的燈箱和立柱上出現了一則蘇寧雲商的戶外廣告,該廣告除表述低價促銷活動內容的文字外,還使用了“葫蘆娃”形象。
上海美影廠認為,該廣告的發佈者申通德高和廣告主蘇寧雲商,未經同意擅自使用“葫蘆娃”形象,構成共同侵權,給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在對100處站點的廣告進行證據保全後,上海美影廠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家公司賠禮道歉、停止侵權,並索賠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80.4萬元。
庭審中,申通德高否認廣告中的卡通形象與“葫蘆娃”形象相同,並辯稱涉案廣告的內容是蘇寧雲商提供的,申通德高作為廣告發佈者無需進行審核,因此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而蘇寧雲商則在庭審中對“葫蘆娃”的著作權歸屬提出質疑,認為上海美影廠並不享有葫蘆娃形象的著作權,並稱涉案廣告上的卡通形象由該公司自行設計,因此不構成侵權。
蘇寧雲商還強調,廣告中卡通形象的創作思想是為了配合廣告內容,表現出的無奈和委屈,與葫蘆娃的正面剛毅形象並不相同。
法院當庭對涉案廣告中的卡通形象與“葫蘆娃”形象進行比對。
根據比對結果,涉案的卡通形象雖在眉毛、眼珠、表情以及某些細節部分與“葫蘆娃”形象有所區別,但在頭飾、臉型、項圈、服裝、配飾等方面及整體形象上則與“葫蘆娃”形象的主要特徵基本相同。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根據生效判決的認定,上海美影廠是“葫蘆娃”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其享有的相關著作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法院認為,蘇寧雲商稱涉案卡通形象由其自行設計,但未提供任何創作底稿及原件證明,因此,可認定涉案廣告中的卡通人物整體形象抄襲了“葫蘆娃”形象。蘇 寧雲商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葫蘆娃形象,侵犯了上海美影廠對該美術作品享有的複製權和發行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犯、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申通德高未盡 到相應的註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葫蘆娃”的知名度以及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情節、後果和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合理調查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了賠償數額。
日期: 24/9/2014
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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