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擁護智慧財產權的人而言有個利好的消息,英國《智慧財產權法案》已獲得皇室禦准。
正如之前報導 的,最有趣的一些變革是關於 外觀設計法的,如對商業活動中公然抄襲已在英國註冊的外觀設計行為採取刑事制裁,以更省錢的方式就英國智慧財產權局對已註冊外觀設計做出的裁決提起上訴, 在所有權和在先使用權方面與歐盟外觀設計法保持一致,英國智慧財產權局對外觀設計提供意見服務,以此補充現有的專利服務。
雖然法案現在已正式成為法律,但大多數條款要直到2014年10月1日才能生效,而其他則到2015年才能生效。
刑事制裁:在特定情況下,在商業過程中蓄意複製在英國或歐盟註冊的外觀設計將被定為刑事犯罪,這使英國的外觀設計執法措施與版權和商標一致。
相比民法中的標準評估,刑事行為中的侵權 評估要更嚴格。例如,必須要確定在外觀設計註冊後發生了複製外觀設計的實際行為。但在提起有關外觀設計侵權的民事案件時,僅需要證明問題產品與已註冊外觀 設計相似並創造了一模一樣的整體印象便可。在刑事案件中,還需要證明涉嫌侵權者在未經已註冊的外觀設計持有者同意的情況下採取行動,知道或有理由認為外觀 設計已被註冊或已註冊的外觀設計遭到蓄意複製。在評估一件刑事案件時,法院要考慮的事情包括:已註冊的外觀設計是否是涉嫌侵權的外觀設計的出發點,而在審 理民事案件中這個根本不是問題所在。
因此,任何非故意使用已註冊外觀設計的行為顯然不能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待處理的刑事案件同時也是一起民事案件的情況可能相對較少,但對商業活動中的公然複製行為而言,能大力嚴格執行註冊外觀設計權也是一件好事。
在最嚴重的情況下,複製已註冊的外觀設計的刑事罪犯將被監禁至多10年並被處以罰款。
較低的訴訟成本:當英國智慧財產權局做出外觀專利的裁定時,此時上訴權就歸英國法院管轄。新法規定可向大法官指定的人而非法院提出上訴。那些可能被指定審理此類上訴案件的人包括法律專業人士,如智慧財產權律師。
該系統在抗辯英國智慧財產權局所做的商標裁定中已有體現。這是一個積極的舉措,因為向指定的人提起上訴可能比向英國法院提起上訴要更快捷、更不拘禮節並且成本更低。
所有權:傳統而言,當一個外觀設計被代理 時,未在英國註冊的外觀設計權和在英國註冊外觀設計權的所有權默認歸委託此外觀設計的個人或公司所有。該情況將發生改變,除非存在一個相反的合約條款,因 此新的預設情況是設計者將擁有外觀設計權。這使英國法律與歐盟外觀設計法的等效規定一致,同時還確保了與英國版權法的所有權條款一致。顯然,這些關係緊密 的權利的最初所有權不應落在不同當事人手中。
因此,使用外觀設計機構服務的公司特別要注意任何委託創作的作品的智慧財產權歸設計者所有,除非存在一個相反的權利轉讓或合同條款。
善意的在先使用:新法規定了繼續使用一項外觀設計的權利,儘管該設計之後被註冊為外觀設計並歸協力廠商所有。只要善意地做了相關準備工作,新法允許該外觀設計在註冊後被繼續使用。
這一變革與歐盟法律相符,關於在先使用權有一個等同措施。
需要重點強調的是侵權的例外情況相對有限。法律只是規定繼續使用外觀設計的程度與外觀設計被註冊前的使用程度相同。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某外觀設計在英國被註冊前善意地將該外觀設計使用在T恤上,該公司可繼續這麼做,但不能將該外觀設計使用在其他的物品上。
私人和非商業化使用:新的條款允許在個人 行為、實驗和教學情景中使用未經註冊的外觀設計。這意味著個人行為,出於非商業目的的行為以及用於教學目的的眾多行為並不侵犯英國的未註冊外觀設計權。出 於實驗目的的例外行為有望激勵創新,因為人們可通過使用已有的外觀設計激發靈感。
不知情侵權:個人 在不知情情況下侵犯在英 國註冊的外觀設計所面臨的經濟責任也發生了變化。如果行為人證明在侵權之日他並不知被侵犯的外觀設計已註冊,而且他沒有合理理由認為該設計已被註冊,那麼 該行為人就是一名無辜侵權人。現有法律不允許向在不知情情況下侵犯已在英國註冊的外觀設計的人尋求經濟救濟(損失賠償或利潤占比)。
目前,根據修訂法律,已註冊外觀設計的所有者能向不知情侵權者索求部分或全部侵權利潤。這使英國法律與歐盟法律很接近,根據歐盟法律,可向侵犯歐共體外觀設計的不知情侵權人索求損失賠償和/或利潤占比。
意見服務:法案還為外觀設計規定了不具約束力的意見服務,與專利已有的服務相同。意見服務由英國智慧財產權局提供。該服務包括對在英國註冊的外觀設計是否有效等問題提出意見。
國際外觀設計註冊:《海牙協定》規定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體系。目前,在英國的企業可利用該系統,因為歐盟簽署了《海牙協定》。但是,英國本身並沒有簽署,這意味著如果要獲得英國保護,必須把歐盟作為一個整體納入進來。
法案還規定了允許英國簽署《海牙協定》的條款。這有利於人們利用國際體系獲取僅覆蓋幾個具體相關領土而非整個歐盟的外觀設計的保護。因此,該體系有利於節省成本,有助於鼓勵更多中小企業利用該系統。
日期: 19/9/2014
來源:華鼎 專利商標補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