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就本局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審查意見通知函所定之申復或修正期限,依法於屆期前申請延展者,其最後屆期日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 國外申請案:指定申復或修正期間為3個月,得申請延展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延長後之屆期日,原則上係自審查意見通知函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6個月,倘屆期日為例假日,以該日之次日為屆止日。
例如:第XXXXXXXXX號發明專利申請案,本局於103年4月10日核發審查意見通知函,並於103年4月12日合法送達,
如經申請人於屆期前申請延展,本局將准予延展至103年10
月12日。(惟103年10月12日適逢星期日,故申請人可順
延至103年10月13日提出申復或修正)
(二) 國內申請案:指定申復或修正期間為2個月,得申請延展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4個月為原則。延長後之屆期日,比照國外申請案之計算方式辦理。
日期: 29/8/2014
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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